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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都学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24-4-15   浏览次数:3695

为严格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规范全体学生日常行为,从严治校,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处分形式

1、通报批评

2、警告

3、严重警告

4、记过

5、记大过

6、留校察看

7、开除学籍

8、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执法机关依法论处。

第二条 严重警告以下的处分,由德育处集体讨论决定。记过以上处分,由德育处提出处分意见,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后生效。处分结论要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在全校大会宣布和张榜公布。记过以上处分,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学生受到处分,能真正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明显进步者,在受处分一学年后可申请降等或撤消处分。

申请降等或撤消处分的程序是: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由班委会组织同学进行评议,班主任组织任课老师进行评议,评议意见交德育处备案,德育处审查受处分学生表现后交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是否降等或撤消处分。

第四条 对旷课学生的处理

1、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校会、学校、班集体活动、第二课堂活动、体育锻炼课、自习课等,一律按旷课计算。无故迟到两次按旷课一节计算;缺一天按八节旷课计算。

2、无故旷课1节由班主任找学生谈话,无故旷课4节由年级主任找学生谈话,并上报学校德育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8节,学校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16节,学校将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24节学校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40节,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有意破坏环境清洁卫生学生处分。

对有以下行为的学生,发现后除给予批评外,二次重犯或同时有以下两条违纪行为,在全校通报批评;三次再犯或同时有以下三条违纪行为,给予警告处分。对情节恶劣屡教不改者,按处分级别逐步升级。

1、在校园内随手乱扔瓜皮、果壳、食品包装等破坏清洁的物品。

2、在洗手间内乱倒方便面、剩饭剩菜,在走廊过道倒水。

3、向窗外乱扔字纸、垃圾等破坏清洁的物品,在教室乱扔粉笔头、纸团及破坏清洁的物品。

4、损坏布告栏上张贴的布告、通知。

5、在墙上乱涂乱画、乱踩脚印、在教室课桌、讲台上和实验室、电教室、音美教室、阅览室、图书室及其他公共设施上乱写乱刻者。

6、拒绝接受老师、班干部和学校有关人员下达的清洁任务,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六条 对故意破坏公物学生的处分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教学设备、实验用品、体育器材、书报、杂志及其他一切学校的财物、设施),除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按价或加倍赔偿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比照第十一条的金额幅度给予处分。

第七条 对不按规定地点进行体育活动的学生的处分

在教学区、食堂、实验室、洗手间内打闹、追逐和进行体育活动的学生,发现后除给予批评外,二次重犯或同时有两条违纪行为,在全校通报批评;三次再犯给予警告处分,对情节恶劣屡教不改者,按处分级别逐步升级。由违纪造成事故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一律由违纪学生承担。对不按规定地点进行体育活动,造成破坏清洁卫生的后果,按第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引起的破坏公物的后果按第六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对抽烟、喝酒学生的处分

1、经证实,在校内或校外抽烟,给予警告处分。

2、不但自己抽烟还引诱、招待他人抽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受到警告处分后又发现有抽烟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4、多次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每增加一次,提高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5、对违反纪律喝酒的学生的处分,可比照上述各条进行。

第九条 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

1、考试中夹带、偷看、翻书、抄袭,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考试中参与传接、交换答卷、互相讨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考试中将自己的答卷提供给他人抄袭,利用手机传递答案,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盗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利用手机群发答案,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5、累计作弊2次及以上者勒令退学。

第十条 对校园欺凌学生的处分

1、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2、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3、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

4、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学校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等处分,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

第十一条 对偷盗、勒索实物、现金学生的处分

1、对有偷盗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一般拿摸、开箱撬锁、偷盗、结伙偷盗、为外盗提供情况,引外人入校偷盗)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2、对有勒索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一般勒索、结伙勒索、伙同外校学生勒索,伙同外面犯罪分子勒索,以武力运用凶器进行勒索,通过绑架人质向家长勒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对后果特别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借钱、物为名不还的行为即为勒索)

3、有偷盗勒索企图,经劝告而未实施或中途自动停止并主动认错,退赔,可以不给予处分。

4、对偷盗、勒索行为折合金额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在50元以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在100元以上(100元。以下同)500元以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价值在500元以上送交公安机关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 对以下几种违纪学生的处分

1、对赌博学生的处理

(1)参与赌博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为他人提供赌博工具、场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组织他人赌博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对经常进电子游戏机室、台球室或利用电脑、电子游戏机、打台球进行赌博者比照以上条款给予处分。

2、进入未成年人不准进入的营业性网吧、夜总会、录相厅、卡拉0K厅、迪厅、营业性舞厅,参与不该学生参与的一些活动,不听劝阻,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3、对在校内传看黄色出版物、非法录音录像制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4、对有超过男女同学之间正常交往行为的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不服从学校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保安、宿务人员、体育器材管理员的正常管理,不尊重教师,发生顶撞、辱骂、殴打上述人员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犯有以上错误,按处分最重的一项实施。受过处分,又再次违纪应受处分,每次提高一个等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学生因违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取消其一切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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